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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基本内容: ① 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对于已经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来处理。 ② 反对事后法:事后法是行为实现之后颁布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还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 ③ 反对类推:类推是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类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 ④ 禁止不确定的刑罚:虽然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但在实践中不可能针对每一罪行确定其刑罚,所以刑罚往往是相对确定的,但既无上限、也无下限的刑罚由于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⑤ 明确化: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⑥ 合理化:要求: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主要体现: ① 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② 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它意味着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1)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 ①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②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主要体现: ① 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罚当其罪。还规定量刑规则: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② 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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