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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学习资料】法制史不会背?小编来救你 |
学员们经常说法制史又多又杂,完全把握不住方向,小编整理的法制史背诵版,大家对这些重点知识一定要好好背诵!
注意:
(1)该背诵内容主要是应对简答题。
(2)法制史科目中选择分值比重较大,除了背诵简答以外,要将考试分析中可考选择的点挖出来记忆,选择记忆要根据朝代为线索,模糊记忆,能选出即可;
(3)考试分析中的所有制度和原则要理解,能用自己的话叙述出大概。这个主要是应对材料分析题,纵观历年真题,法制史材料分析的答案大部分来自材料本身,再结合书上的知识点就是一份完美的答案。
(4)非法学的同学做法制史的题目,甚至是综合课的题目,一定要重视法学的历年真题。很多年份非法学的题直接用的是法学考过的真题。
(5)背书要做到第一句话背准确,后面展开内容模糊记忆,整体内容用自己的话能复述。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1.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1) 缘法而治
(2) 法令由一统;
(3) 严刑重法。
2.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1)律:主体的正式条文。
(2)令:皇帝临时的命令,具有最高效力。后改称“诏”。
(3)法律答问: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调查等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包括具体案例。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可以成为审判的依据。
3.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六五六二故过失,共犯累教到赃值,首乌一连是秦原】-【2012-法学-材料分析】
(1)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故意和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说犯罪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选择、材料分析重点】
4..汉代的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以刑法为主的成文法。
(2)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效力最高。
(3)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刑罚与行政管理的一种单行法规,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5.“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给予其减免刑罚的优待的特权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
(1)该原则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2)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意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3)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其、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一般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7.汉朝管理管理制度【记忆:察辟征召汉太子】
(1)察举。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每年向中央推介贤能之士为官。
(2)征召:分为“诏举”和“辟书”。
(3)任子:即两千石以上官吏,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孙宗室一人为郎。
(4)辟举: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对其辖内有名望和才德之士,向中央举荐或自选为属吏的制度。
(5)太学补官:汉武帝以后中央设立太学,招收贤俊好学子弟学习儒家经典,经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补官。
8.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他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2)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动机,在对案件作出裁决。
(3)他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9.秋冬行刑
(1)汉代死刑的执行制度采取秋冬行刑制度,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2)秋冬行刑理论源于西周,他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联系,借助天的权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
(3)汉朝将秋冬行刑制度化,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标榜了德政慎罚,故为后世法律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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